事项名称 |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 |
受理机构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构 |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中药制剂; 2、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 3、申请人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5、受托配制单位为本省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具有受托配制剂型的医疗机构,或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其认证范围有受托配制剂型的药品生产企业。 |
申请材料 | 1、首次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需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2)拟委托配制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3)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配制的制剂质量标准、配制工艺; (5)委托配制的制剂拟采用的最小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6)委托配制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制剂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8)办理人不是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法人和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继续委托配制的,需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2)拟继续委托配制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3)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4)前次委托配制期间,配制及制剂质量情况的总结(总结包括:上次委托配制期间生产多少批次制剂,质量回顾分析及对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等); (5)委托配制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制剂委托配制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7)办理人不是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法人和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明:同一受托方,受托配制地址不变但配制线发生变化的,按照续展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同时提交补充材料: ◆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产能以及委托配制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与拟委托配制品种共线生产的产品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
3、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后,委托方或受托方名称、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提供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4)办理人不是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法人和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责任部门:局政务中心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资料审查 1、责任部门:药品生产监管处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备案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药品生产监管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转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中心告知申请单位。 3、时限: 8个工作日
(三)审核 1、责任部门:药品生产监管处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进行综合审查,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上出具符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1、责任人: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五)公示与送达 1、责任部门: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政务中心 2、工作要求:对经审定同意备案的,在省局官方网站公示《湖南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信息的公告》(附件3);对不同意办理委托配制备案的,药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制作《不予备案意见书》,写明理由送交局政务中心,由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交申请人。 3、时限:10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含申请人补正材料或有异议时的调查核实时间)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 |
监督检查 | 省政府审改办、省纪委驻省食药监局纪检组。监督电话:0731-88633372 |
咨询渠道 | 窗口咨询:省食药监局政务中心受理人员、药品生产监管处审批人员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现场给予解释答复。咨询电话:政务中心受理人员:0731-88633300;药品生产监管处审批人员:0731-88633367。 |
责任追究 |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政务中心。业务办理时间:10月1日至6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7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
乘车路线 | 乘168、211、303、306、308、355到长沙市妇联站下车 |
状态查询方式 | |
所属主题 | 食品药品监管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事分类 | 企业办事 |
行为对象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网上进度查询 | |
网上咨询入口 | |
网上结果公示 | 省食药监局网站(http://www.hn-fda.gov.cn/) |
网上监督投诉 | |
机构网址 | |
表格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