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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出台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17年11月14日 【字体:

  日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强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娄底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基本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规模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经营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和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共治体系基本形成。《实施意见》强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须切实落实《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食品安全工作在各地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考核分值不少于总分值的3%。

  《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抽样检测、风险监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办法》指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与客观公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办法》强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信息来源:娄底市食安办)